某公司員工魏某,在工作時突發不適并暈厥,經工友勸說仍堅持工作,下班后被工友送醫治療,結果搶救無效死亡。事后,魏某家屬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沒想到,公司不服氣,認為魏某的情況不屬于工傷,便訴至法院。近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經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有了結果。
魏某是某公司工人,2022年2月28日16時左右,魏某感到身體不適,突發胸背腹部疼痛伴有一過性暈厥,經工友勸說仍堅持工作,兩個小時后下班回到宿舍。18時30分左右,魏某被工友送醫治療,入院診斷為主動脈夾層A型等。最終,魏某因搶救無效于次日4時50分死亡,死亡原因為主動脈夾層破裂。
事發后,魏某近親屬向轄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調查作出決定,認定魏某死亡視同工傷。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這家公司認為,魏某在工作中感到身體不適并不具有突發疾病需要緊急就醫的緊迫性,且魏某已經下班回到宿舍,應為下班后突發疾病死亡。其已經充分盡到了善良、謹慎、注意的義務,將魏某積極送醫,不能因其采取了積極救助行為,反而承擔“視同工傷”的巨額賠償。
人社局辯稱,根據詢問筆錄,結合門診病歷、入院記錄等材料可知,魏某系在工作中突發疾病。魏某從工作中發病到死亡,過程上具有聯系性,邏輯上具有因果關系,時間上未超過48小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應當視同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中“視同工傷”的關鍵在于,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本案中,魏某16時左右感到身體不適并有一過性暈厥,當日18時下班后,于18時30分即被送醫治療,時間間隔極短,具有需要立即就醫的緊迫性。
且結合魏某的治療情況,其身體不適與后續就醫、死亡之間具有連續性,故根據現有在案證據應認定魏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視同工傷情形,遂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